[摘要]立宪史的比较研究占据宪法研究的重要地位。因为它能够通过国别的空间维度和历史的时间维度之间纵横交错的比较和对比,从而深入把握民主政治的运行规律。中国和法国是亚洲和欧洲颇具代表性的大国,其在立宪史上表现出不少相似特征,对比分析两国的立宪史,无疑对中国现今的宪政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立宪史;宪政;相似特征
一、引子
中国和法国分别是亚洲、欧洲较有代表性且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不仅在于其各自的政治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发达,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立宪过程中极大的相似性所提供的相互比较相互借鉴的价值。尤其就中国本身而言,借鉴与其自身的宪政发展历程极其相似,而在宪政的建设上又处于先发位置的法兰西宪法发展经验,会对本国的宪法发展和宪政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中法立宪史的几个相似特征
两国的立宪史都具备了其他国家无法比肩的丰富的立宪实践和制宪文字资料。而笔者认为,中法两国制宪史上的相似性绝不仅仅拘泥于上述的表面现象,而是集中在下面将要展开分析的几个根本性的相似特征之上:
(一)立宪之基础任务在于反抗封建专制
探究两国立宪之开端,可以发现其直接目的即在反对封建专制,争取政治民主和经济自由。为实现这一目的,彻底粉碎封建专制,并最终消除封建残余因素对国家与社会的消极影响,达到民主与自由的完全实现和巩固,就成为贯穿两国全部制宪过程的基础性任务。之所以有这一共同的基础性任务,是与两国制宪史发端前的社会客观条件密不可分的。
在二十世纪宪政运动揭幕前夕的中国,盘亘着世界上存在时间最长的封建专制帝国,由秦始皇所创立的封建中央集权传统已历两千年。虽然在每一个朝代之末这种专制制度都被起义、内乱和外战所短暂地冲击和破坏,但新的专制政权总能随后迅速搭建起来。从最后一个王朝—清王朝1644年建立全国性政权时起,中国高度集中的封建专制政权又不间断地存续了两个半世纪。在这两个半世纪中,中国政治呈现帝王专权、人民无权,以国家为中心,以社会为附庸的格局。
而法国从公元9世纪进入封建社会以来,经历割据封建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到15世纪中后期路易十一的统治时代,逐步确立起绝对君主专制,到19世纪末大革命爆发时,这一专制已存续了四百多年,其专制延续时间之长,对社会控制之强为西欧国家之首。
其政治总体特征是国家独占主权,变王国为国王私产,以国王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庞大的等级森严的权贵社会使人民处于无权之地位,社会本身的活力受到压抑,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因此由于中法两国的高度封建专制均是人民权利、社会平等和经济自由发展的尖锐对立物,所以两国掀起的以争取民权、平等与自由为目标的立宪运动正是将其作为发动的直接目的和斗争的基础任务。
但既然这种封建专制的历史在两国如此之长,其统治力量在社会如此深入,那么立宪中所面对的反封建专制的任务显然是艰巨的。而宪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最初获得的最高权威既来自国民精神的支撑,又得自于社会民主力量的保证,而这两点都是两国制宪之初的社会条件所无法满足的。虽然国民热情的进发和民主力量的壮大会在一时呈现出令人乐观的局势,但每当那种深植于社会根本的专制传统回潮时,守旧势力仍能使国民热情和民主力量迅速消退,这种反复性在法国集中地表现于大革命之后两个王朝的接替和两次帝国的确立,在中国则突出地表现在袁世凯和蒋介石所确立的两次个人独裁专制之上,而这种专制独裁的确立往往是借用了立宪的外壳。可见当立宪本身被赋予了超出其独立负担能力的历史任务时,它的原有的民主宪政动机不仅受到压抑,而且其本身还可能沦为专制工具的危险。
尽管反封建的任务如此艰巨,尽管新宪法本身的能量如此有限,但人们仍是不断地把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期望寄托于立宪之中,于是造成中法两国立宪活动频繁发生,然而宪法所能承载的历史任务被反复强调,接着又反复落空。直到封建专制色彩在这种反复过程中逐渐褪色直至被磨灭,宪法才能从一种理想的价值体系的捍卫者这种神话角色中摆脱出来,成为在可靠的民主力量和国民精神支持下的稳定的法律规范系统,在保护人权和限制国家权力的领域中发挥其正常的社会关系调整作用。
(二)宪法发展中的主观性
为完成反封建专制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在中法两国长期的社会实际斗争中,宪法主要发挥着一种类似宗教经典一样的精神号召作用—启发国民去反对现实社会的专制基础,孕育和促成崭新的民主精神,而这种对于现实基础的超前性决定了宪法的实体法律规范特征被淡化,而主观理想的色彩则十分浓厚。这就形成了中法两国在宪法发展过程中的另一个相似特征—主观性(就其与现实的暂时脱节而言),或称理想性(就其与长远之未来的契合一致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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