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测谎技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立法上却几近空白。本文通过对测谎技术作用、科学性及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的分析,提出测谎技术有其存在的价值值得进一步推广。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尽早明确有权确定采用测谎措施的机关、测谎的原则及条件、测谎结论的应用这些问题,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测谎技术法案。
关键词:测谎技术测谎结论证据资格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将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用于侦查甚至民事审判的成功案例。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有关测谎技术的应用批准机关、原则和条件、测谎结论的应用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测谎技术的原理
测谎技术即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以生理学、医学、心理学、机械学、电子学等有关原理和方法为基础的一项综合性的科学技术,测谎技术的主要载体时综合性的检测仪器,通常称之为测谎仪。
测谎时必须具备以下外部保障条件:
1、被测试者的身体条件不能太差,测试前要吃饱。如关押一段时间后则手会发凉测不到皮肤电阻。
2、测试的房间温度要适宜,不能太冷,否则生理反应会减弱。
3、被测试人的心理状态要稳定,如果情绪激动,生理反应会剧烈波动。
4、测试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训练。
5、测谎仪必须是先进的科学仪器。
6、测试的问题编制要科学,具有针对性。
二、测谎技术在我国的应用
目前,测谎技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1991年中国公安部科技情报所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合作研制出了我国第一台测谎仪后,现已举办了九次培训班,已有多个省的部分司法机关配置了测谎仪,"其中山东省县级以上公安局的使用率已达到50%。"①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将测谎技术运用于10余起大要案的侦查中,没有发现一起错误。②有报道称:"从全国使用情况看来,测谎仪的认定准确率达到98%"。③
但是,我国在测谎技术的使用实践汇中也出现了问题。首先,测谎仪在"排除无辜"方面不是绝对可靠的。如震惊全国的云南杜培武杀妻冤案,无辜者杜培武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接受测谎检查都被认定为撒谎,致使杜培武一审被判处死刑,险些冤死。其次,从测谎仪的产品质量、制造厂商的资质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改进。此外,测谎实践中还存在对测谎人员资格要求不严,操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尽管如此,1991年至今我国已使用测谎技术破案近2000起,实践表明,测谎技术在司法活动特别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迅速可靠的排除嫌疑、测谎仪使用的本身具有震慑作用,能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测谎过程可能会有附带的收获、识别伪供或伪证、能够节省警力,提高效率、减少刑讯逼供,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等,是刑事侦查技术的有机组成部分。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尚存不足但我国测谎技术的科学性和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在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的今天是值得进一步推广的。
三、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
随着测谎技术的发展,学界对"测谎"的争论不在它的科学性,而是其结论能否在法庭作为"有罪"的证据。在美国11个联邦巡回区中,有9个承认测谎的结果;在州法院中,有36个承认测谎结果,13个未承认,1个州尚无案例。而在我国法律对于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证明测谎技术在侦查破案,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经使很多侦查人员自觉的把它作为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间接证据来使用。
测谎结论能否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能否被法庭采用?对此问题笔者认为:
证据资格亦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资料的资格或地位。④证据学理论认为,作为案件使用的证据必须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测谎结论具备以上三个基本属性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一)测谎结论具有客观性
从技术原理方面来讲,测谎技术是提取被测人意识性犯罪信息的科学手段,它通过被测人心里因受刺激而产生的生理参量指标来判断被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而被测人的因受刺激而产生的生理参量指标及案件相关事实问题是客观的。因此,测谎结论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二)测谎结论具有关联性
首先,测谎技术所测的是被测人对同犯罪事件有关人、地、时、物、事的某一特定情节是否"知情",或对某一情况是否撒谎。作为诉讼证据,测谎结论客观上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其次,测谎编题一般包括三类问题,即相关性问题、无关性问题和控制性问题。被测人在回答不同问可以综合判断出被测人与案件事实的相关程度,通过被测人对涉案事实问题的回答,测谎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有了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测谎结论具证据的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