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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管理主体及内外法律关系初探

时间:2011-11-08 14:5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主体间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联合起来组成利益共同体,共同面对竞争,提高竞争力,成为许多企事业单位不约而同的选择。在这种利益共同体中资金集中管理被作为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手段。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管理主体到底是谁?主体是怎样构成的?主体内各成员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随着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发展,这种法律关系有何变化?这种内部法律关系与全社会各成员间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内外法律关系是如何协调的?这些都是建立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和展开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管理主体
  
  关于管理主体及其构成,这似乎是个不问自明的问题。但正因为如此,这个问题才容易被忽视,甚至将认识和实践带入误区。
  
  提起资金集中管理,人们当然地以为管理主体是集团公司总部或总公司。本文以为,这种认识比较狭隘,不利于对资金集中管理进行深入讨论。
  
  本文以为,由某种利益连接的若干独立法人共同参与的集合体都可能是资金集中管理的主体。从200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经验,提出并试点推行了财政收付制度的改革。从改革试点的运行情况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也将逐步纳入资金集中管理体制。因此,需要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不仅仅有企业,还包括行政事业预算单位和社会团体。
  
  更进一步,本文以为,以商业银行为核心连接起来的大量的社会组织构成的集合体,也是资金管理的主体。本文以为,把资金管理主体进行这样的扩展,有利于对此问题的深入讨论。
  
  上述集合体内的组织结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从高度集权的金字塔形组织结构到平等伙伴的联合体,甚至由最简单的资金结算关系连接起来的共同体。例如2000年以来在全国各级行政单位推行的会计集中核算、资金集中管理的试点,就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形结构。由总公司和其下属的若干分公司组成的集合体,也属于这种金字塔形结构。按项目管理的企业(如房地产公司)亦如此。而人们在谈到资金集中管理时最常涉及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所有子公司组成的集合体,从资金收付的层面看,应属于平等合作的伙伴结构。因为集团公司中的各个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都拥有完整的经营权。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关系(如拳头产品、著名品牌、供销链等)建立的纽带,并不能直接赋予集团总部对子公司所有事务的操作权。在以商业银行为核心连接起来的大量的社会组织构成的主体中,各成员间虽没有隶属或控制关系,但仍为了自身和共同的需要,把自己的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这实际上是一种最古老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
  
  至此,我们已经将资金集中管理的主体扩展到了集团企业、总分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和一般社会组织等。其中又可按主体中法人的个数,分为单法人主体和多法人主体。单法人主体以总分公司最为典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总分公司之间由于距离较远或经营范围差别较大,也存在资金集中或分散等管理方式选择的问题。而集团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属下的部门和单位、银行用户等则都是典型的多法人主体。为了讨论方便,本文侧重于多法人主体。
  
  由于集合体内组织结构的巨大差异,不能再简单地把集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看作是当然的管理主体,而应该认为集合体中所有成员共同构成了资金集中管理的管理主体。尤其是成员间没有隶属关系的。下面有关内外法律关系的讨论,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
  
  二、一般法律关系描述
  
  一般法律关系也叫外部法律关系,是指上述集合体中的每个成员在没有资金集中管理时与全社会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当然本文仅讨论在资金方面的法律关系。
  
  1.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是指管理国家事务、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我国的行政单位,一般都是独立法人。
  
  在我国,财政资金的收入、拨出和留解,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的国库经办的。根据我国有关预算资金管理的法律,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预算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预算执行,并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资金的管理。因此,行政单位为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资金,由同级政府从国库中拨付。拨付的具体方式在改革开放以后,普遍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行政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像企业或事业单位那样进行盈利或创收活动,因而它履行公务所需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供给。国家财政对行政单位日常业务所需资金的供应采取统一管理,定额、定向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行政单位编制的单位预算得到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从财政机关或上级主管单位请领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及主管单位向所属行政单位拨付预算经费采用的是划拨资金(也称实拨资金)的方式。即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根据行政单位的申请,签发拨款凭证,通知国库将财政存款直接划拨到申请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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